教學器材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教學器材設備有效流通、妥善保管並維護使用安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用人,指因本校課程、活動或行政業務需要,經核准借用器材之教師、行政人員、班級代表或其他經授權人員。
第三條 借用以本校教學、公共活動及行政業務為原則。校外團體、私人用途或與核准目的不符之使用,不得借用;有特殊需要者,應另案簽准。
第四條 借用人應於使用日前依公告期限提出申請,載明器材名稱、數量、使用日期、用途、地點及聯絡方式。需事前測試、跨日、校外使用或數量較多者,應提早申請。
第五條 同一器材之使用時段衝突時,以完成申請並經核准之先後順序為原則;本校重大活動、共同教學需求或緊急公務使用,得由權責主管協調調整。
第六條 借用人領取器材時,應與管理人員共同核對品項、編號、數量、配件及功能,並完成借用紀錄。發現異常應於領用時註記,不得於事後主張原有損壞而無相關紀錄。
第七條 借用人應依操作說明使用器材,負保管及安全責任,不得擅自拆卸、改裝或轉借。確有轉交同一課程其他使用人之必要時,應先取得管理單位同意並完成變更紀錄。
第八條 器材攜至校外使用前,應確認攜出必要性、運送方式、電力與場地條件、防雨防撞及保險需求;涉及高價、精密或具安全風險之設備,得要求專人操作或不予外借。
第九條 借用人應於核定期限內歸還器材,並與管理人員共同清點、測試及註銷借用紀錄。無法按時歸還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第十條 逾期未還、未經同意轉借或未依規定使用者,管理單位得暫停其借用權限,並通知限期歸還或改善;影響教學或情節重大者,送請權責主管處理。
第十一條 器材於借用期間發生故障、遺失或損壞時,借用人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報,不得自行拆修。責任及賠償依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辦法查明處理。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定期檢視借用次數、故障、維修及使用需求,作為採購、汰換、保養與資源配置之參考。
第十三條 借用紀錄應依本校檔案管理規定保存;蒐集借用人資料,以身分確認、聯絡及責任追蹤所必要者為限。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