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行政人員管理辦法
101年08月01日訂定
113年12月05日修訂
職員出勤辦法
第 一 條 行政人員上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14:00時至22:00時,週六08:30時至16:30時。
第 二 條 上下班皆需打卡,遲到10分鐘內(含)可不需請假。
第 三 條 如遇當日臨時無法出勤者,正職人員請通知副校長,兼職人員則請聯絡總務組,事後再補請假手續。
第 四 條 職員應參加社大各項活動、典禮、會議及與職務有關相關會議,除公出或經報准請假者外,未到者第一次勸告,第二次通知改正,第三次召開人事評議會議處分之。
第 五 條 星期六補班:正職人員需要上班,上班時間調整成10:00-18:00,不到班者需請假。兼職人員原則上不需上班,除有特殊需求。
第 六 條 禁休期間:每期開學第1、2、9、17、18週及成果展當日。(除有重大事故)
第 七 條 勞動節(05/01)時逢春季班公民週,故05/01當日無法放假,可擇5月其中一天放假或申請加班費。
第 八 條 本校辦理大型活動(如成果展或主辦跨校活動等),撥給工作費2,000元/日慰勞之。
第 八 條 申請公差、值班者:
一、請三日前提出申請(得寬限至活動當日24小時前)。
二、平日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假日加班不得超過10個小時。
三、公差、值班時數單位最少0.5小時。
四、公差、值班時數由主管核定為主。
第 九 條 本辦法於奉核之日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請假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職員校工之請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依據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給予特別假,但須經校長核准。
第 三 條 職員請假時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副校長亦可視需要派員代理之。
第 四 條 請假者(含補休),請假單位最少0.5小時,需至差勤系統登錄。
第 五 條 請假1至3日者,需3天前向副校長申請,由副校長核准;請假連續4日者,需7日前向副校長申請,由副校長與校長核准。
第 六 條 颱風假及豪雨假規定:人事行政局宣佈不上課不上班,全校師生可以不用到校,若教育局宣布不上課,則一般教師不用到校,行政人員須視學校災情來校協助。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