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行政人員聘任辦法
101年08月01日訂定
113年12月05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聘任行政人員執行校務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級職務聘任:
一、校長之聘用:由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遴選聘任,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制定。
二、副校長之聘用:由校長遴選,經基金會同意後聘任。
三、行政人員之聘任,由副校長依工作實際需要,提報校長按規定任用之。
第 三 條 本校行政人員亦得由基金會推派,但需統一由校長、副校長指派工作並接受管理。
第 四 條 聘任辦法,任何人員試用期皆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由副校長簽報後正式聘任。
第 五 條 本校行政人員之聘任期,與市府委託契約同步,合約期滿一個月後終止聘僱關係。
第 六 條 薪資經雙方同意後,依規定辦理。年資滿一年後調薪;爾後每年視營運狀況可於三月調薪,或視需要於九月作部份必要之調整;若有職務變動,則可隨時調薪。
第 七 條 由校長視行政人員工作內容或外縣市(除基隆、新北、桃園)通勤…等因素,額外給予職務加給。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呈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