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件目錄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 行政規章資料庫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健全本校採購作業程序、落實職能分立與內部控制,提升經費運用效益並維護採購品質,特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公私立學校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及本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全體行政人員、專案人員及各校區(龍山校區、萬中校區)辦理之物品、設備、勞務、印刷宣傳、場地修繕及專案計畫等各類採購作業。

第三條(法令適用與優先順序)

1.本校自主經費採購,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接受政府機關(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等)補助之專案採購,若補助金額占採購總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及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職責與職能分立)

採購過程實施嚴格職能分立,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1.請購/需求單位(業務組):提出請購需求、填具請購單或簽呈、確認採購規格、執行採購及初步驗收。

2.審核單位(會計專員、副校長):審核採購簽呈/請購單、確認預算額度與單據合法性,並進行會計傳票登錄。

3.核決單位(校長、副校長):依授權權限進行請購、比價與決標之簽核。

4.執行與支付單位(出納專員、財務長):辦理零用金支付或銀行轉帳撥款;財務長進行傳票複審與銀行取款印鑑(大章)審核,出納負責款項發放。

第二章 採購分級核決權限與比價規範

第五條(採購金額級距與核決權限)

本校採購案依擬採購之總金額分為以下級距辦理:

1.新臺幣 10,000 元(含)以下(小額請購):

1-1.核決權限:由副校長核決。

1-2.採購程序:由業務組填寫「請購單」,會計專員與副校長初審後,由出納專員以零用金實報實銷支付。

2.新臺幣 10,001 元至 100,000 元(一般採購):

2-1.核決權限:由副校長簽核,會計專員複核,經校長審示核章。

2-2.採購程序:由業務組填寫「簽呈」並檢附佐證資料,核准後始得執行添購;完成後檢附黏貼憑證送審,由出納辦理銀行轉帳。

3.新臺幣 100,001 元至 1,000,000 元(大額採購):

3-1.核決權限:由校長決行。

3-2.採購程序:業務組須簽請校長核准,且必須檢附至少 2 家(含)以上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擇優採購。

4.超過新臺幣 1,000,000 元(重大採購):

4-1.核決權限:經校長簽核並陳報董事會審議。

4-2.採購程序:須實施公開招標程序,公告招標規範並進行評選決標。

第六條(年度預算外採購)

未列入年度原核定預算內之採購案,承辦人須先填寫「年度預算變更簽呈」,經會計專員初審、副校長覆審、校長核決通過後,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採購程序。

第三章 請購、預支與請款作業流程

第七條(小額請購流程:10,000 元(含)以下)

1.業務組依預算需求添購物品,填寫「請購單」並檢附合法憑證。

2.送會計專員及副校長初審請購單及單據內容。

3.初審通過後,由出納專員以零用金支付,會計專員登錄傳票。

4.呈財務長及校長審示傳票與黏貼憑單,核章完成結案。

第八條(一般及大額採購流程:超過 10,000 元)

1.事先請購簽呈:業務組依預算填寫「簽呈」(逾 10 萬元須檢附 2 家估價單),經會計專員及副校長初審,陳校長複審簽核。

2.執行採購:業務組依簽呈內容執行添購並完成「黏貼憑證」。

3.核銷審核:會計專員及副校長初審黏貼憑證無誤後登錄傳票。

4.用印與撥款:財務長及校長審示傳票、黏貼憑單並於銀行取款條/轉帳單用印(財務長蓋大章、校長蓋小章),交出納專員執行銀行轉帳。

第九條(專案預支款申請與核結流程)

1.預支申請:業務組填寫預支簽呈,經會計專員及副校長初審,送會計登錄傳票、財務長與2.校長簽核簽呈並於取款條用印,出納專員至銀行取款/轉帳。

3.專案核結:專案執行完畢後,業務組檢附合法憑證填製黏貼憑證辦理多退少補,送會計/副校長初審、財務長/校長審示核章結案。

第四章 驗收、財產設備登記與流用限制

第十條(採購驗收與單據要求)

1.物品或服務交付後,由業務組承辦人及需求單位進行數量、品質及規格驗收。

2.採購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勞務報酬單)應詳載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並粘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陳核。

第十一條(財產與設備登錄與分類)

1.政府補助款購置:凡使用教育部或教育局補助款購置之設備,統一登錄於協辦學校(如龍山國中)之財產設備清冊列管。

2.本校自購/其他來源:非補助款購置且使用年限達 3 年(含)以上之設備或物品,由本校自行建立財產清冊列帳管理。

第十二條(預算流用限制)

年度採購經費編列以「校務行政 55%」、「場地設備 10%」、「行政人事保險 35%」為基準比例。採購預算如需辦理流用,每年流用幅度以該經費之 2% 為上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利益迴避與廉潔承諾)

1.辦理採購人員(含業務、會計、決策及驗收人員)對於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者,應主動迴避。

2.採購人員不得向廠商索取或收受回扣、餽贈或不正利益,違者依法依校規處置。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