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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組織章程

113年9月版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組織章程

民國89年9月訂定

民國101年8月修訂

民國108年2月修訂

民國113年9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定名為「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擇定臺北市立龍山國中學為協辦學校,並依「經營單位合作備忘錄」與協辦學校共同使用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設施。

第 三 條 本校創校宗旨,係配合臺北市政府之教育政策,以推動成人終身學習教育,啟發社區意識,培育現代公民,重構經驗知識,提供優質學習環境,關懷服務弱勢族群,形塑公民社會及創造新的社會文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校辦學理念,係以環境永續、族群關懷、社區培力、文化深耕四個主軸面向來體現,期能在我們提供優質的成人教育終身學習環境下,建構一個社區服務與參與協力的良善平台,重新賦予萬華嶄新的生機。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校設專職校長一人,專職人員若干人,承校務會議之決議,綜理本校之各項事務。

第 六 條 校長由承辦基金會聘用之,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呈報教育局同意。

第 七 條 各級職員均由校長任用之,員額編制視業務需要調整。

第 八 條 校務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其組織辦法另訂之。校長為校務會議之召集人。

二、校務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三章 課 程

第 九 條 本校採學分制,同一科目上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 十 條 本校課程主要分三大類:學術課程、生活藝能課程、社團課程。

第十一條 課程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規劃審查。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四章 講 師

第十二條 本校講師均以兼任方式聘任。

第十三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辦法及評鑑方式,由校務會議訂定。

第五章 學 員

第十四條 不限年齡、不限國籍,完成報名手續者,視為本校學員。

第十五條 本校無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學員凡修滿一門課,經授課講師按所訂評量方式評量為合格,且含請假之未到課時數未超過五分之一者,即發予學習時數證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