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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初審辦法(草案)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學習證書發給審查機制及推動實施辦法(草案)

114.8.29校務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法源依據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所定學習證明、學習證書審查與推動規定,建立本校學習證明發給、學習證書初審及相關配套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教育局相關自治法規、實施計畫或公告修正時,本辦法與其牴觸部分,從其規定。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學員修習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本校依規定採認之多元學習活動,符合修業條件後,由本校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累積取得一定學分之學習證明,經本校初審並函報教育局審查通過後,由教育局發給之學群證書、領域證書或畢業證書。

三、教育局認證分類:指教育局實施計畫所定人文、社會、自然、藝術及通識五大領域,以及各領域所屬之認證學群與課程。

四、校本特色架構:指本校依五大願景建構之三大校本主題領域、四大特色學群及議題標籤,作為課程治理、教師共備與學習路徑規劃之用。

五、公共參與及多元學習:指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成果發表、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具公共性之學習活動。

第三條 權責與二階段審查

本校負責學習證明之審核與發給,並辦理學習證書申請案件之形式審查及實質初審;教育局負責學習證書之複審與發給。

本校不得以本校名義核發教育局學習證書;本校另行設計之校本學習成就證明、結業證明或特色認證,應明確標示其性質,避免與教育局學習證書混淆。

第四條 課程分類與校本特色架構

為兼顧教育局證書分類及本校辦學特色,本校採雙軌對照管理。正式學習證書之學分歸屬,依教育局核定或備查之五大領域、認證學群及課程(科目)對照表辦理;校本特色架構則用於課程治理、學習路徑與公共性發展,不逕行取代教育局認證分類。

本校校本特色架構以「倡議環境永續精神」、「建構在地知識系統」、「優化族群職場能力」、「串連地方網絡社群」及「實踐家庭共學共融」五大願景為導向,設置下列項目:

一、三大校本主題領域:萬華地方學、永續實踐、活躍老化。

二、四大特色學群:環境永續、族群關懷、社區培力、文化深耕。

三、議題標籤:依課程內容連結永續發展目標(SDGs)、地方議題或其他公共議題。

每門課程應登錄一至多項校本主題領域及一個校本主學群,得設定適切之議題標籤。經本校審查程序確認,並依教育局規定報備或送審。

第五條 學習證明之修業與發給條件

本校發給學習證明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其課程學分及師資應經教育局核准。

學員每期課程修業期滿,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且成績及格者,得向該課程所屬之社區大學申請學習證明。學習證明之記載事項,依教育局規定辦理。

第六條 多元學習與公共參與之學分採認

本校得依發展特色採認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活動為學習活動學分。每一學分之實際參與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不同活動得累積時數,但同一活動、同一時數不得重複採計。

申請採認者應提出活動名稱、日期、時數、辦理單位、參與或服務內容及可資證明之文件。採認方式、學習成果要求、證明文件及登錄程序,由本校另定「多元學習及公共參與學分採認基準」,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公告。

公共參與學分得計入各類證書之總學分;其是否納入及納入方式,應於申請表中明確勾選,並不得與其他課程或活動重複計算。

第七條 學習證書種類與初審條件

學員得依教育局公告期間及程序申請下列學習證書。本校僅辦理初審,證書由教育局審核通過後發給:

一、學群證書:在同一教育局認證學群內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其中應包含公共參與或其他多元學習至少一學分(十八小時)。

二、領域證書:在同一教育局認證領域內取得三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其中應包含公共參與或其他多元學習至少二學分(三十六小時),並符合該領域核定之學群組成規範;教育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畢業證書: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其中應包含公共參與或其他多元學習至少八學分(一百四十四小時),且修習範圍至少涵蓋教育局認證分類之三個領域。

同一課程不得重複認定;同名稱且同階段之課程,原則上僅採計一次。學員以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申請期間、受理單位及文件

學員應於教育局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及相關資料,向任一曾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申請。跨社區大學修習者,原則上以取得學分最多之社區大學為申請單位;教育局另有規定或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至少應包括申請書、身分證明資料、各課程學習證明、公共參與或多元學習證明、學習成果或心得(教育局或本校要求時)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資料不全者,本校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九條 學習證明審查委員會

本校設學習證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辦理學習證明疑義、多元學習學分採認、認證分類確認及學習證書初審等事項。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至少五人,其中行政人員二人、講師代表二人及外聘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課程教師或實務人員列席說明。

委員任期、開會門檻、表決方式、迴避、保密及其他運作事項,由本校另定設置要點。委員與申請案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十條 初審項目

審查委員會之初審項目如下:

一、申請程序、文件及身分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

二、課程、師資、學分及學習證明是否符合教育局核准或規定。

三、教育局認證領域、認證學群及課程歸屬之合理性。

四、公共參與、多元學習時數、成果及學分轉換之適切性。

五、有無同一課程、同一時數或同類證書之重複採計。

六、其他與申請證書種類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第十一條 審查程序與時程

本校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彙整列冊、初審及初審意見,函報教育局審查。初審結果分為通過、補件及不通過;補件案件應載明補正內容及期限,不通過案件應載明理由。

審查作業配合教育局公告辦理;依現行實施計畫,本校原則於每年二月及十月辦理初審,教育局原則於每年三月及十一月辦理複審。公告時程調整時,從其公告。

第十二條 複查、補發與換發

學習證書經教育局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得自收受書面通知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複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校向教育局提出,以一次為限。

學習證書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依教育局規定程序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證書。

第十三條 課程公共性與教師支持

本校應將校本特色架構融入課程治理,協助教師明確定位課程之認證分類、校本主學群、校本主題領域及議題標籤,並鼓勵規劃成果發表、地方調查、社區服務、公民論壇、跨班共作或其他公共參與實踐。

本校應持續辦理教師共備、研習、社群及成果交流,逐步建立可被記錄、檢核與累積之課程公共性成果,不以單次活動取代學期或學程之系統性學習設計。

第十四條 行政配套與資訊公開

本校應建置並定期維護課程、師資、學分、出缺席、成績、學習證明、教育局認證分類、校本特色標籤、公共參與及證書申請紀錄。

本校每年至少辦理二場認證宣導說明會,提供選課與申請諮詢,並於官方網站公開本辦法、課程架構、認證領域、認證學群、可採計課程、申請期程及相關表件,且應定期更新。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與檔案管理

本校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身分資料、學習紀錄及證明文件,應以辦理學習證明、學習證書初審及依法備查為必要範圍,並依個人資料保護及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既有學分與過渡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習之課程,具可稽核之課程、學分、師資、出席及成績紀錄,且符合教育局規定者,得納入採計。無法確認教育局認證分類者,應先提審查委員會確認,必要時報請教育局釋示。

第十七條 施行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局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教育局相關規定尚未正式發布或分類對照表尚未核定前,本辦法作為校內準備及試行依據,不對外宣稱已取得教育局核准之證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