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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 行政規章資料庫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本校健全之財務與行政管理體系,落實職能分立,確保資產安全、財務資訊之可靠性與合規性,特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公私立學校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校全體行政人員、專案人員及各校區(龍山校區、萬中校區)之財務、採購、資產管理及行政執行業務。

第三條(會計年度與記帳基礎)

1.本校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財務會計處理於年度中採現金收付制,年底再按權責發生基礎調整應收應付款項入帳。

第二章 組織職能分立與印鑑存摺管理

第四條(職能分立原則)

出納與會計職務必須嚴格分離,出納專員不得兼任會計職務,亦不得保管會計帳冊。

第五條(專用帳戶管理)

本校以「財團法人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名義於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劃分為學費專戶、補助款專戶及專案款專戶),所有收入均須存入指定專戶,不得挪為私用或混用。

第六條(印鑑與存摺分立保管)

為落實財務安全,實施專人分類保管制度:

1.存摺保管:「補助款及專案專戶存摺」由會計專員保管;「學費專戶存摺」由財務長保管。

2.印鑑保管:

2-1.學校關防:由會計專員保管。

2-2.公文用校長職章:由學務專員保管。

2-3.銀行印鑑大章(團體章):由財務長保管。

2-4.銀行印鑑小章(負責人章):由校長保管。

異動或離職時須編製移交清冊並辦理移交。

第三章 內部控制作業規範

第一節 收入控制作業

第七條(學雜費臨櫃收入)

1.臨櫃收費由出納專員或行政人員辦理,並於系統開立具獨一流水編號之收據。

2.每日結算後,系統印製當日報名明細,現金由出納保管,收據由會計保管,並於次日辦理雙重對帳。

3.出納專員應於次日(遇假日順延)將學雜費全數存入銀行專戶。

第八條(網路報名與其他收入)

1.網路報名經超商/ATM/銀行繳款後,出納與會計次日核對金額日報表與銀行存款入帳紀錄。

2.影印費由行政人員計張計費,月底結算存入銀行專戶;現金捐贈由出納收款存專戶,會計開立捐贈收據。

3.政府補助款撥入後,由會計確認傳票登錄,並陳財務長與校長核章。

第二節 支出與採購控制作業

第九條(分級核決權限)

1.新台幣10,000 元(含)以下:副校長核決(採零用金實報實銷)。

2.新台幣10,001 元~100,000 元:填寫簽呈,經副校長簽核、會計複核,由校長核決。

3.超過新台幣100,000 元:校長簽核,且須檢附至少 2 家廠商估價單。

4.超過新台幣1,000,000 元:實施公開招標作業。

5.年度預算外支出:須填寫年度預算變更簽呈,經會計初審、副校長覆審、校長核決。

第十條(零用金管理)

1.零用金定額上限為新臺幣 50,000 元,由出納專員專責保管。

2.單筆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0,000 元,須檢附合法憑證實報實銷。

3.餘額過低時,由出納彙整憑證送會計審核後送核辦理撥補。

第十一條(預算流用與優先支出原則)

1.經費支出基準比例:校務行政 55%、場地設備 10%、行政人事保險 35%。

2.每年預算流用幅度以經費之 2% 為上限。

3.支出應優先保障講師教學鐘點費之支應。

第三節 財產與場地管理控制

第十二條(財產設備登記與管理)

1.凡使用教育部或教育局補助款購置之設備,統一登錄於協辦學校(如龍山國中)之財產設備清冊列管。

2.非補助款購置且使用年限達 3 年(含)以上之設備或物品,由本校自行列帳管理。

第十三條(場地使用費支付)

1.龍山校區:依契約每年支付基本場地費 100 萬元(春、秋季各 50 萬元,於補助款撥付後二週內匯入協辦學校專戶),評鑑優等增額補助 10 萬元於獎勵金撥付後二週內匯入。

2.萬中校區:按實際開班數與辦公室使用時段計價(享七折優惠),分期繳納。

第四章 內部稽核制度

第十四條(稽核執行與對帳)

1.財會組人員應按月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資產負債表」與「收支結算表」,陳報校長審閱。

2.每月月底由財務長匯出收支表與資產負債表,確保帳實相符。

第十五條(外部稽核與會計師簽證)

1.本校每年度帳目應委由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如寶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財務簽證查核。

2.積極配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期辦理之社區大學評鑑與財務專案查核。

第十六條(資訊公開與自律機制)

每年度定期將「財務決算概要」與「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公告於官方網站,並主動提報至「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