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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 · 行政規章資料庫

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管理教學設備與使用場地,維護教學安全及公物完整,並明確規範使用、保管、盤點、維修及異常通報作業,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設備,指本校購置、受贈、受託管理或供本校使用之財產、非消耗品、教學器材及附屬配件;所稱場地,指本校經核准使用之教室、辦公空間、專業教室、公共區域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校設備及場地之管理,由總務承辦單位統籌;課務承辦單位、授課教師、班級代表及實際使用人,依其職責協助管理。協辦學校所有之設備與場地,另依雙方契約或協議辦理。

第四條 設備取得後,應依經費來源及財產歸屬辦理驗收、編號、登錄及保管。屬協辦學校財產者,應配合其財產管理程序;屬補助經費購置者,並應依補助及核銷規定辦理。

第五條 總務承辦單位應建立設備清冊,記載名稱、規格、數量、取得日期、經費來源、保管地點、保管人、財產或物品編號、使用狀態及維修紀錄。清冊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第六條 設備應依用途妥善保管。攜出原保管場所、跨班使用或供校外活動使用者,應依教學器材設備借用管理辦法辦理申請、點交及歸還。

第七條 總務承辦單位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使用狀況檢查,並依財產歸屬或補助規定辦理定期盤點。盤點結果應記錄正常、待修、停用、遺失或建議汰換等狀態。

第八條 使用人發現設備故障、遺失或場地設施異常時,應立即停止可能造成危害之使用,並通報總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完成報修、追蹤及結案紀錄;必要時應通知協辦學校或相關權責單位。

第九條 設備之報廢、移撥或汰換,應先確認所有權、經費來源、使用年限、維修成本及安全狀況,再依本校、協辦學校及補助機關之規定辦理,不得自行丟棄、轉讓或拆解。

第十條 使用場地者應遵守核定用途及安全規範,維持教室整潔,課後回復桌椅與器材原位,關閉電源、門窗及其他設備,並不得擅自移動、取用或處分協辦學校師生之物品。

第十一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設備或場地損壞、遺失者,本校應查明原因、責任及損害程度,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按修復費用、重置價值、折舊及實際情形處理。屬正常耗損、不可歸責使用人或設備自然故障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設備清冊、盤點、借用、維修、報廢及異常處理紀錄,應依本校檔案管理及相關會計規定保存;涉及個人資料者,僅得於管理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主管機關法令、本校委辦契約、協辦學校場地管理規範及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