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設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教室、專業教室及其設備之正常使用與教學安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使用之一般教室、專業教室及其固定設備、教學用品、清潔用具與附屬設施。
第三條 總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期開課前會同相關單位檢查教室設備與安全狀況,確認設備數量、功能、保管位置及必要標示;發現異常者,應於開課前完成處理或提出替代措施。
第四條 授課教師為上課時段之現場管理人,應於首次上課向學員說明教室使用、設備操作、垃圾分類、節能及緊急通報規定;必要時得請班級代表協助。
第五條 使用人應依設備用途及操作說明使用,不得擅自拆卸、改裝、搬離教室或交由未經指導者操作。專業設備應由教師或經授權人員操作。
第六條 每次課程結束前,授課教師及班級應完成下列事項:
- 將桌椅、器材及清潔用具回復原位。
- 清除課程產生之垃圾、廢料、油漬或其他殘留物,並依協辦學校規定分類處理。
- 檢查電燈、冷氣、風扇、資訊設備及其他電源是否關閉。
- 確認門窗、設備及場地無異常情形。
第七條 烹飪、手作、美術、舞蹈及其他使用特殊器材或易產生廢棄物之課程,應由授課教師事先確認場地條件,課後完成器具清潔、耗材處理及安全復原。
第八條 發現設備故障、短缺、遺失、破損或可能危及安全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並以指定方式通報。通報內容應包括教室、設備、發現時間、異常情形及通報人;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條 設備損壞之責任,應依使用紀錄、現場狀況及相關人員說明查明。正常耗損或不可歸責使用人之故障,由管理單位辦理維修;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者,依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辦法處理。
第十條 教室使用應遵守協辦學校門禁、校園安全、消防、用電及其他場地規範。涉及入校時間、停車、證件及特定空間限制者,以當期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辦法、協辦學校場地規範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